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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 海 市 进 出 口 商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定名为“珠海市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进出口商会”)。英文译名:Zhuhai Chamber Of Commerce Of Importers & Exporters 是经市政府批准、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由从事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企业自愿参加组成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业的非盈利组织,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对会员企业开展业务活动进行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以适应我国加入WTO形势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在未来我市外经贸事业发展中强有力的中介和行业管理作用,维护正常的对外经济贸易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和服务第一的原则,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服务,并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1082号中电大厦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在政府和会员企业之间、国际市场与会员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1、宣传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企业守法经营;
2、代表会员企业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情况、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并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出建议;
3、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会员企业与海关、税务、外汇、检验检疫、工商、银行保险、外经贸管理等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为企业获得支持提供服务;
4、代表会员企业出席有关国际性专业会议,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信息;组织和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和发展业务合作关系;
第七条 在市外经贸局的指导下,履行政府委托或会员企业要求及同行商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1、负责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珠海交易团组团工作;
2、组织实施纺织品网上招标,产地证的打证、送证和非机电产品进出口许可证送证、领证等工作;
3、配合海关、税务、外汇、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进出口业务协调工作;
4、协助会员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包括境外投资、工程承包、成套设备出口和劳务合作等;
5、创办“外贸出口生产基地”,引导外贸企业发展科、工、贸相结合的实业经济和培育出口名牌
第八条 协调、指导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1、在国家进出口商会指导下,结合国际市场变化,对进出口商品价格及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协调解决会员企业之间的贸易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
2、组织会员企业就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倾销、补贴和保障措施指控进行应诉,保护会员企业的正当利益。
第九条 咨询、服务为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建立“展览中心”,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举办的交易会、专业展销会,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国内外市场考察、调研,推销活动和贸易洽谈;为会员企业协助申办进出口贸易有关证件;开展WTO知识咨询、研讨,建立“商会网站”、“培训中心”和“翻译中心”,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交流和人才培养等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制。凡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国家、省、市外经贸部门备案登记,获得外经贸经营资格,从事外经贸业务的各类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成为会员企业。
第十一条 会员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优先、优惠得到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参加展览、培训、信息交流等;
4、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5、承认并遵守章程,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和有关规定,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6、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以及外经贸业务情况和资料;
7、接受本会的协调和调解;
8、按规定每年缴交会员费,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员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9、会员企业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换届,但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并形成决议;
4、审议会员提案;
5、选举和罢免理事;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增补部分理事;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7、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以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须得到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副秘书长由会长聘任。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其具备条件是: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3、具有优秀的领导才能和组织管理能力;4、坚持原则,秉公无私;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和两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2、根据本会章程,领导开展本会工作和有关业务活动;
3、召集定期的或临时的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部门。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为其助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3、政府资助;
4、有关部门、企业和国内外同行商会、友好人士的捐赠或赞助;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企业会费。会费的缴纳标准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外经贸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企业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民间非盈利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原则上参照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于2006年1月11日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