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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发布时间:2003-12-25 09:15:00   来源:   点击:   分享到: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出了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顺利进行,扎实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通知要求在2004年4月15日前全面完成2003年结转应退(免)税额的审核、审批工作。

     通知并指出,由于退税审核、审批工作量大,时间紧,因此各进出口企业应及时收齐有关单证尽早申报:①进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前未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将不再受理申报(生产企业还要按内销征税);②凡出口企业在2003年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开具“专用缴款书”的,应在2004年1月31日前开具完毕,否则,由于不及时开具“专用缴款书”而造成在4月15日前电子信息对比不上审核无法通过的,一律不再办理退(免)税。


珠海市进出口商会秘书处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