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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珠海交易团参展企业申请展位评审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04-04-13 08:45:00   来源:   点击:   分享到: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交会关于“省市组团、商会组馆、馆团结合、行业布展”的组展原则,规范、完善广交会参展企业申请展位的分配和管理,提高展位分配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度,根据广交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交会珠海交易团参展企业申请展位评审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 本评审办法所指的展位分配是指广交会根据我市上一年度出口额核定的展位数量,并由珠海交易团组织分配给各参展企业的“分配性展位”。而由广交会直接安排给商务部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企业的“保证性展位”和由国家各进出口商会负责招展的“招展性展位”,均不纳入本评审办法。
第三条 分配性展位的分配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参展企业的资格和条件:
(一) 经商务部、省外经贸厅或我市外经贸局核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各类型外贸企业;
(二) 加入管理相关展区的国家进出口商会和珠海市进出口商会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并有会员证书;
(三) 上一年度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四) 企业信誉良好,上一年度在海关、国税、外汇管理、检验检疫、工商等部门无严重违规记录(如走私、逃套汇、骗税等);
(五) 企业经营的出口商品有一定档次和水平,符合相关展区的要求。
第五条 参展申请程序和办法:
(一) 新参展单位先填报《广交会参展单位申请参展及资格审查、复核表》,并附有关证书复印件;
(二) 获得参展资格企业可根据企业情况选择填报《保证性展位申请表》、《招展性展位申请表》或《分配性展位申请表》,交易团对前两种申请表将转报广交会或相关的国家进出口商会审批;
(三) 鼓励有参展资格企业积极申报保证性展位、招展性展位;
(四) 申请时间:11月20日前(申请次年春交会);5月20日前(申请当年秋交会)。
第六条 分配性展位评审办法:
(一)评审办法:
1、 采用打分制。参展企业于每年1月30日前根据各项评审指标自评打分,填报《广交会珠海市交易团参展企业申请展位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
2、 评审小组审核“评审表”后,将统一公布参展企业申请展位的得分及排列顺序。各参展企业则可据此申请各类展区展位;
3、 各类展区分配性展位均按企业得分从高到低依次分配,一家企业最多获4个分配性展位。获得分配性展位的最低分数线则根据广交会实际分配给我市的展位数量以及企业申请情况予以确定;
4、 评审小组根据参展企业评审结果及大会分配我市展位情况,进行初步综合评议和分配展位。分配方案经报市外经贸局审核后公布;
5、 由于广交会一年一定各省市分配性展位的数量,所以我市参展企业分配性展位原则上一定两届(春、秋季广交会)。
(二) 计分办法:
1、 上年度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为准):凡参展企业加工贸易出口每10万美元计1分,一般贸易出口每10万美元计1.5分;
2、 出口产品商标注册(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凡参展企业出口产品在国内注册商标,每一个商标计5分;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商标),每一个国家(地区)商标计10分。以上累计不超过20分;
3、 企业管理认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凡参展企业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每一项计5分。累计不超过10分;
4、 出口产品专利(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凡参展企业出口产品获国内外专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每一项计5分。累计不超过10分;
5、 名牌出口商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凡参展企业获得省级名牌出口商品称号,每工项计5分;获得国家级名牌出口商品称号,每一项计10分。累计不超过20分;
6、 生产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凡参展企业属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或自有车间生产线,生产部分出口商品,可计10分;
7、 上届参展企业:凡参加上届广交会的企业,本届可计20分,如出现断届现象,则不计分;
8、 扣减分:凡上届出现违规被大会通报处分的参展企业扣减20分。
第七条 由市外经贸局外贸科、加工科、信息科和市进出口商会联合组成评审小组,负责本评审工作。
第八条 本评审办法由市进出口商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评审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广交会展馆商品及展区分类表
2、广交会参展单位申请参展及资格审表、复核表
3、广交会珠海交易团参展企业申请展位评审表
4、《广交会珠海交易团参展企业申请展位评审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