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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红名单”企业给予的便利措施及对“黑名单“企业的重点监管措施
一、海关对“红名单”企业的便利措施
海关对“红名单”企业提供以下通关便利:
(一)经企业申请,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实施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海关优先派员到企业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
(二)企业按规定提前预约海关监管现场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加急通关手续的,海关优先予以安排;
(三)企业进出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化验,必要时海关对企业实施稽查;
(四)可优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注册登记手续;
(五)实施“先放后税”的便利措施,即海关对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审结后先凭税款担保予以放行,随后企业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的15日内缴纳税款;
(六)按规定优先办理进出口商品归类和化验手续;
(七)优先办理加工贸易网上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
(八)海关按规定可以提供的其他便利措施。
二、海关对“黑名单”企业重点监管的措施
(一)对“黑名单”企业调整为D类管理,但企业因同一违法行为已经按照海关相关管理办法调整过管理类别或管理措施的除外;
(二)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对降为D类前已经备案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提高日常核查率,核销时下厂实地核查;
(三)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
(四)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五)按规定暂停或撤销企业报关资格、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六)作为重点税收监控企业,对其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实行人工专业重点审核,且必须在缴纳税款或提交足额税款担保后方可放行货物;
(七)对进口减免税货物,实施减免税后续重点管理。
<会员部搜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