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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合并迈出实质性步伐 “四个统一”成调整亮点

发布时间:2006-12-29 11:28:00   来源:   点击: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2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两税合并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草案明确了 “ 四个统一 ” :内资、外资企业使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至25%;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 “ 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 的新税收优惠措施。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受国务院委托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企业所得税 “ 两法合并 ” 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中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

    基本税率:25%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两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

    草案将基本税率确定为25%。金人庆表示,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草案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为扶持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草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优惠:整合优惠政策 照顾老企业

    为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结合各国税制改革的新形势,草案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

    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四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通过以上整合,草案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金人庆表示,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草案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 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可享受低税率5年过渡期照顾;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实施年度起计算。

    考虑到过渡措施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草案规定,上述过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