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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4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审办法及提交评审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8-19 11:41:00   来源:   点击:   分享到:

各参展企业:

    根据商务部有关《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参展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出口金额须达到以下最低标准:

地区

企业类型

金额(万美元)

沿  海

流通型

150

非流通型

75

中部及东北

流通型

75

非流通型

40

西  部

流通型

40

非流通型

20

    (二)  加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四)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发展,交易团可在各展区中安排一定比例(最多不超过本交易团在该展区参展企业总数的20%)符合(一)、(三)项准入标准,但未达到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参展。

    二、一般性展位申请受理和安排

    请已在广交会网上系统申报展位的企业,填好《广交会广东省交易团珠海分团参展企业申请展位评审表》(详见附件1),并把表上所填内容相关证明材料复印1份,于8月26日前交到商会展览部或外经贸局外贸科进行评审。

    附件1:广交会广东省交易团珠海分团参展企业申请展位评审表

  

广东省交易团珠海分团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人:邓泽萍、 李洁   联系电话:2159876、3352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