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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纳第二次协议招标中标金的特别提示

发布时间:2007-03-20 12:05:00   来源:   点击:   分享到:
各纺织品出口企业:

     因2007年度第二次协议招标的企业可投标数量(最高投标量)的预定公布时间在4月2-6日期间,请各企业仔细阅读《2007年度输欧、输美纺织品第二次协议招标公告》,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汇款,汇款金额应与投标的电子标书合计的投标保证金一致,如不符将影响企业的利益。 请企业办理汇款时在汇款用途栏一定注明“07第二次投标保证金”。

附件《2007年度输欧、输美纺织品第二次协议招标公告》

     根据《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 2006 年第 21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定, 2007 年度输欧 4 类、 5 类、 6 类、 7 类、 26 类、 31 类,输美 338/339 类、 340/640 类、 347/348 类、 349/649 类、 638/639 类、 647/648 类、 847 类实行协议招标。现就 2007 年度第二次协议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协议招标总量及第二次协议招标数量

   上述各类别 2007 年度第二次协议招标数量见附件一。因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于 2007 年 1 月 1 日 正式加入欧盟,根据中欧双方协议,我 2007 年输欧 10 个类别的纺织服装产品协议数量有所增加。经商务部研究决定,所增加的协议数量在 2005 年对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有出口的企业范围内进行招标。

二、协议招标投标资格及企业可投标数量

   (一)投标资格。凡符合《办法》规定,对美国、欧盟(原 25 个成员国和新增的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两成员国)有上述类别出口实绩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均可参加此次相应类别的协议招标。前述“出口实绩达到一定规模”指根据本条第(二)项计算得出的本次招标企业可投标数量(即最高投标量)须大于或等于第(三)项规定的最低投标量。

   (二)本次招标企业可投标数量:

1 、本次协议招标各企业的输美类别的可投标数量(最高投标量)。按照各企业 2006 年对美出口业绩(详见本公告第三条“出口业绩”)及《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计算得出其全年可投标数量,再扣除其在第一次协议招标中已中标的数量,即为本次协议招标各企业的可投标数量(最高投标量)。

2 、本次协议招标各企业的输欧类别的可投标数量(最高投标量)。按照各企业 2006 年对原欧盟 25 个成员国出口业绩(详见本公告第三条“出口业绩”)及《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计算得出对原欧盟 25 成员国的可投标数量。

   在 2005 年对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两国有出口业绩的企业范围内,按照 2003-2005 年对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三年的出口业绩(附件四)计算出对两国的可投标数量,公式如下:

             经营者对保、罗出口业绩
   经营者可投标数量 = -------------------------- × 补偿协议量
            全国经营者对保、罗出口业绩

   上述分别计算得出的对原欧盟 25 个成员国的可投标数量和对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两国的可投标数量,相加得出企业全年可投标数量,再扣除企业在第一次协议招标中已中标的数量,即为本次协议招标各企业的可投标数量(最高投标量)。

   计算对原欧盟 25 国可投标数量时,不再将保、罗两国的出口业绩计入非设限国家(地区)业绩。

3 、因在 2006 年度公开招标中未交中标保证金被取消 2007 年度投标资格的企业,其全年可投标数量为根据前两款规定的方法计算得出数量的 70% 。

   (三)最低投标量。考虑到商业上的可操作性,各类别分别设定最低投标量,具体见附件一。

   (四)未投标数量的处置。企业可在具备投标资格的类别上,在本企业该类别最高投标量和最低投标量之间自主决定投标数量。本次协议招标,如企业未投标或投标数量低于其最高投标量,则视为全部放弃和部分放弃其可投标数量。企业所放弃的数量不再保留在该企业名下,由招标委员会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另行处置。

三、出口业绩

   (一)因统计显示及企业举报,有部分企业去年下半年对欧美出口统计业绩异常,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对部分企业的进出口资格、领证、报关、结汇、退税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商务部纺织品招标委员会对商会提交的业绩异常企业名单进一步核实,认定部分企业的海关统计业绩与中英文许可证发证数据、中国海关报关反馈数据或欧美海关清关反馈数据不相吻合,影响了正常的出口秩序,不能完全作为“出口实绩”用于计算可投标数量。根据主营企业和纺织商会的建议,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按以下方法计算附件三各企业的出口业绩:

   1 、无许可证申领记录或中文许可证单价和英文许可证单价不一致的,该项出口不计入出口业绩;

   2 、中、英文许可证的单价一致,中国海关报关反馈数大于欧美海关清关反馈数,该项出口的业绩按截止到 2007 年 2 月 25 日 的欧美海关清关反馈数计算;

   3 、中、英文许可证的单价一致,中国海关报关反馈数小于或等于欧美海关清关反馈数,该项出口的业绩按中国海关报关反馈数计算。

   附件三中所列的出口业绩为已按上述方法调整后得出的金额,但尚未按《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对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做业绩换算。

   (二)其他企业的出口业绩见附件二。已根据这些企业的海关统计数据及《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对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做了业绩换算。

四、投标资格审核和出口实绩复核

   (一)投标资格审核 

   1 、公告附件二、三、四所列企业信息不全的(缺少企业 13 位进出口代码或中文名称),企业如需投标,须于 3 月 23 日前 ,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补充企业信息申请,并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 、公告附件二、三、四所列企业符合以下三种情况,需申请业绩合并计算的,须于 3 月 23 日前 ,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业绩合并申请,并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情况一:一家企业有两个以上海关编码的(各海关编码下企业名称相同);

   情况二:相同海关编码下企业名称不同的;

   情况三:企业名称不同且海关编码也不同但 13 位进出口企业代码相同的。

   对于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业绩合并申请不予处理。

   3 、公告附件二、三、四所列企业,在 2006 年 5 月 1 日前 办理电子投标密钥的企业,因电子密钥中 CA 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如需参加此次投标,须更新电子密钥中的 CA 证书。请更新企业于 2007 年 4 月 1 日前 将原有的电子密钥、新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纺织品招投标电子密钥申请表、责任书及其他必要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进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报送至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当地代表处,由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当地代表处核实企业身份,并保留企业提交资料的复印件,在 3 个工作日之内为企业更新电子密钥中的 CA 证书。

   如需投标但尚未办理电子投标密钥的企业,请按照本公告附件五《电子投标技术操作指南》规定的程序,向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当地代表处申领并安装电子密钥。企业须在 4 月 6 日下午 5 点前 通过“电子招标企业信息服务系统”录入企业电子信息并通过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从该系统上获得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发放的“电子投标软件 V 3.0 ” 程序使用许可号,逾期不予办理。企业电子信息中的海关编码必须与本公告附件二、三、四中的海关编码一致。

   4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严格审核上述 1 、 2 、 3 项申请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如需进一步核对的,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审核通过后,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 3 月 23 日 之前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以传真件形式报纺织品招标办公室复核(申请合并业绩的企业须列明合并前后有关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企业名称)。审核工作完成后,申请企业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封存备查。

   (二)出口业绩复核

   附件三所列企业如对按第三条“出口业绩”中的有关规定计算得出的结果有异议的,须在 3 月 23 日前 将有关证明材料以快递方式寄送到招标办公室(收件人: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服装部(招标办公室),地址:北京朝阳区潘家园南里 12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21 ,联系电话: 010-67739327 、 67739213 )。

   前述证明材料包括: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证书复印件、出口退税企业资格认定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每单出口业务相关的货物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出口合同、出口发票、中文出口许可证、英文出口许可证、出口报关单、银行结汇水单、出口外汇核销单复印件;

   3 、企业认为其他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

   4 、列明上述所有材料的清单和企业对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上述材料均须由企业法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