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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外贸企业助保贷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27 10:32:35   来源:   点击:   分享到:
珠商〔2016〕14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外贸企业助保贷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和财政局联系。
 
 
珠海市商务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4日
 
 珠海市外贸企业助保贷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珠海市外贸企业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外贸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设立珠海市外贸企业助保贷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助保贷融资平台)。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保贷融资平台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贷款企业按贷款比例缴纳的助保金共同组成贷款风险补偿金为增信手段的融资平台,放款银行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率和不动产抵押率,实行差别化贷款利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其中市政府设立的风险补偿金专门用于为《珠海市外贸企业助保贷目标客户名录库》(下称名录库)内企业向合作银行贷款提供增信,并对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但票据融资及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风险补偿范围。
第三条  珠海市贸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助保贷融资平台的建设和业务运营管理,并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指导下对助保贷融资平台进行绩效评价。
合作银行负责融资平台的企业数据库建设、贷款项目跟踪、项目利率差确定、项目放款等。
第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合作银行条件
第五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珠海市注册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单位,能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加大对外贸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并指定专门机构开展助保贷融资平台具体工作。
(二)同意与服务中心签订外贸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向名录库的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并按服务中心缴纳的风险补偿金10倍以上放大对珠海市外贸企业的贷款额度。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第六条  符合产业发展政策,贷款不限企业所有制形式,并依法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且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的企业。支持下列企业纳入外贸企业名录库:
(一)能显著扩大一般贸易的出口规模,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企业;
(二)具有一定规模,且能稳定本地货源并扩大出口规模(特别是自主品牌产品贸易)的企业;
(三)在本市设立外贸总部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开展出口业务;
(四)通过创新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外贸稳增长调结构的新业态、新业务的企业;
(五)能通过自建或应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新型营销模式,扩大销售规模和市场份额的企业。
(六)市政府重点关注和扶持的其他外贸企业。
纳入《名录库》企业需经服务中心和市商务局分别确认。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设立和用途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的设立
(一)设立。风险补偿金是指由珠海市财政安排作为助保贷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补偿资金,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名录库》内企业贷款时提供增信并对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
(二)额度。服务中心在合作银行开立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每年基数为2000万元,并视运作实际情况调整额度。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的用途
(一)分险。用于为《名录库》内企业通过助保贷融资平台获得贷款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即通过风险补偿金与合作银行各按50%的比例共同分担贷款风险。
(二)增信。通过政府风险补偿金为企业增加信用等级:对经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可采取信用的方式申请贷款;对其他外贸企业,提高企业贷款质押率和抵押率,放大比例最高1.75倍。
 
第五章  企业助保金
第九条  企业助保金的来源。企业助保金是指《名录库》内企业自愿通过助保贷融资平台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在贷款发放前,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按不低于每笔贷款金额的2%缴纳的保证金。
第十条  企业助保金的管理
(一)服务中心在合作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用于存放企业助保金。根据“风险共担”的原则,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在贷款平台业务存续期间不予返回,账户内资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融资平台贷款项目的担保及代偿,除经服务中心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二)如企业按时还款、无任何不良记录,当助保贷融资平台停止运作,所有贷款项目本息结清后,企业所缴纳助保金在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贷款企业,单个贷款企业退还的金额=(该企业累计缴纳助保金÷所有企业助保金总额)×所有企业助保金余额。如助保金返还时企业已注销,则可返还至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指定人的帐户。
 
第六章  助保贷业务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经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的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年度贷款总额不超过2亿元;其他外贸企业单户的年度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二条 担保条件。对于经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可采取信用的方式申请贷款,具体条件以合作银行内部规定为准。其他外贸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符合合作银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品种类和抵质押率)的抵(质)押、保证或信用方式;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差别化贷款利率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最高不能超过国家基准利率的2倍。
第十四条  业务办理
(一)《名录库》内有贷款需求的外贸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助保贷业务申请,由合作银行根据内部操作规程独立审批该贷款项目,并将相关材料报服务中心核准后,报市商务局备案。
(二)贷款发放前,企业必须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缴纳助保金。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及时将借款合同、借据等及相关材料报服务中心备案。
(三)当合作银行助保贷业务代偿率超过双方认定的比例,服务中心有权暂停助保贷业务,与合作银行共商解决办法。代偿率下降后,经市商务局同意方后可恢复助保贷业务。
(四)当代偿额度超过企业助保金及存放在合作银行的政府风险补偿金总额时,超出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十五条  统计报告
(一)参与助保贷融资平台的银行应建立专门账目,每季度向服务中心提交融资平台贷款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及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二)服务中心每季度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 助保贷融资平台贷款情况季度报表》,同时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助保贷融资平台政府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季度财务报表》。
(三)服务中心年中和年末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告融资平台运作情况。
第七章  补偿程序和范围
第十六条  贷款风险处置
(一)当助保贷融资平台项目的企业发生贷款风险时,由合作银行进行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偿还银行债权。
(二)当合作银行启动追索程序后,借款企业发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达1个月时,追索回的资金仍不足偿还银行债权的,由银行通知服务中心后按有关规定用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息(含复利和罚息)。
(三)当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仍不足代偿逾期贷款本息(含复利和罚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服务中心提出补偿申请,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报市商务局审批后,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分别按50%比例进行风险分摊,政府承担风险金额最高为2000万。
(四)风险补偿发生以后,由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收程序和处置抵押物,追收及处置抵押物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分别按50%的比例偿还银行债权和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剩余部分补回企业助保金损失。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合作银行向《名录库》中的企业发放的“助保贷”贷款。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专项担保资金的行为,政府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黑名单。
第二十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合作银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